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工程建设行业开启高质量发展新时代,规范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是经中共中央、国务院确认设立的工程建设领域跨行业、跨专业的国家级质量奖。最高奖为国家优质工程金奖。
第三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弘扬“追求卓越,铸就经典”的国优精神,倡导提升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宣传和表彰设计优、质量精、管理佳、效益好、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倡导的发展方向和政策要求,综合指标应当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境外工程)均可以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
第六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施企协)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七条 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应为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的新建、扩建和大型技改工程。
第八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包括下列工程:
(一)工业工程;
(二)交通工程;
(三)水利工程;
(四)通信工程;
(五)市政园林工程;
(六)建筑工程。
前款工程具体评选范围见附录1。
第九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
(二)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三)工程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工程;
(四)已正式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十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程序合法合规,诚信守诺;
(二)创优目标明确,创优计划合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三)工程设计先进,获得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
(四)工程质量可靠,获得工程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省(部)级最高质量奖,具体名单见附录2;
(五)科技创新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已通过省(部)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或积极应用“四新”技术、专利技术,行业新技术的大项应用率不少于80%;
(六)践行绿色建造理念,节能环保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
(七)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四年以内;其中,住宅项目竣工后投入使用满三年,入住率在90%以上;
(八)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
第十一条 具备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条件且符合下列要求的工程,可参评国家优质工程金奖。
(一)关系国计民生,在行业内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二)设计理念领先,达到国家级优秀设计水平;
(三)科技进步显著,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
(四)节能、环保综合指标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五)质量管理模式先进,具有行业引领作用,可复制、可推广;
(六)经济效益显著,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七)推动产业升级、行业或区域经济发展贡献突出,对促进社会发展和综合国力提升影响巨大。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 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企业。申报时应由一个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或施工单位)主申报,其他单位配合。
第十三条 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行业工程建设协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筑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经中施企协认定的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或者其他机构。
前款所指推荐单位名单见附录3。
第十四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推荐遵循下列程序:
(一)推荐单位按照中施企协分配的名额择优推荐。
(二)推荐渠道:
1.工业、交通(公路除外)、水利和通信工程按所属行业推荐;
2.市政、建筑和公路工程按地域推荐;
3.经中施企协确认的中央企业所属的建设工程可以通过集团总公司推荐。
跨行业和跨地区推荐的,中施企协秘书处将征求所属行业或所在地推荐单位的意见。
(三)推荐单位对工程申报材料(内容见附录4)进行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出具推荐函,统一报送到中施企协秘书处。推荐函中应将所推荐工程按工程质量水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综合排序。
第五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机构包括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和中施企协会长办公会。审定委员会由行业权威质量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委员若干名,主要职责是评审并推荐国家优质工程奖候选项目。中施企协会长办公会决定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
第十六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中施企协秘书处组织专家对国家优质工程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复查。中施企协秘书处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复查。参加建设工程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咨询活动的工程项目,在参评国家优质工程奖时可原则上免去现场复查环节。专家组复查后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复查报告,并汇报复查情况。
(三)评审。召开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会议。中施企协秘书处向审定委员会报告初审及现场复查情况。审定委员会通过评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达到参会评委二分之一票数的工程确定为国家优质工程奖候选项目,国家优质工程金奖候选项目得票数应达到参会评委的三分之二。
(四)公示。国家优质工程奖候选项目在中施企协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五)审定。中施企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需达到参会会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票数,国家优质工程金奖项目需达到参会会长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七条 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由中施企协予以表彰,授予奖杯、奖牌和证书。表彰对象为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企业。
第十八条 各行业(地方)建设(建筑)协会和企业可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 监督巡视
第十九条 中施企协秘书处在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期间开展对评选工作的全面监督巡视,并根据参评工程的类别、数量等组成若干巡视组。
第二十条 巡视组由国家优质工程奖资深专家及中施企协秘书处人员组成,每组2~3人。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对专家在遵循评选程序、遵守评选纪律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八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工程情况和相关资料,出具虚假材料的,取消评选资格。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复查专家组的现场复查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不得超规格接待,若有违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者取消评选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专家、评委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认真工作。未经中施企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身份进行与之有关的非组织活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者取消相关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已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工程,若发现质量问题,由中施企协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若情况属实,将取消国家优质工程奖称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施企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8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国家优质工程奖申报材料要求
一、国家优质工程奖(包括境外工程)申报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程简介
工程简介1份,由工程概述和工程照片组成。工程概述限800字以内。工程照片至少提供20张,其中全貌照片不少于3张,特殊部位照片不少于3张,并在每张照片下方标注标题。
(二)《国家优质工程奖申报表》
申报表一式两份,其中1份装订在证实性材料中。申报表可到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网站(www.cacem.com.cn)下载。表格内容须用黑色四号仿宋(GB2312)打印,并加盖公章。
(三)证实性材料
证实性材料1份,内容见本要求第二部分,装订要求见第三部分。
(四)工程创新成果总结
创新成果总结1份,包括建设、咨询、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等与工程有关的管理、技术、质量、科技进步、节能环保等方面创新成果,限一万字以内。
(五)影像资料
影像资料1份,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控制在5分钟以内,金奖项目控制在8分钟以内。主要内容有工程概况、工程建设程序合法性、工程建设特(难)点、建设过程质量管控措施、重要部位及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情况、关键技术及科技进步、节能环保措施与成效、工程获奖情况以及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二、证实性材料内容及装订顺序
(一)国家优质工程奖
1.证实性材料封皮;
2.承诺书;
3.目录(注明页码);
4.国家优质工程奖申报表;
5.主申报单位(非建设单位申报时)资质证书;
6.工程可评(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如获奖请附证书);
7.工程立项文件;
8.工程报建批复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环评报告批复文件等);
9.工程质量监督(咨询/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文件;
10.工程专项竣工验收文件(规划、节能、环保、水土保持、消防、安全、职业卫生、档案等);
11.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
12.工程竣工决算书或审计报告;
13.无安全质量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文件;
14.省(部)级优质工程奖证书;
15.省(部)级优秀设计奖证书;
16.科技进步证明(科技进步奖、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专利、行业新技术应用明细情况等);
17.业主满意度评价表(住宅小区工程);
18.主申报单位(非建设单位申报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
19.其他说明工程质量的材料(省部级QC活动成果、绿色示范工程证明等)。
上述内容不得缺项,如有特殊原因,须附相关单位的说明。其中,1-4、13、17项提供原件,其他提供复印件。
(二)国家优质工程奖(境外工程)
除与国家优质工程奖申报材料1-4项要求相同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主申报单位(非建设单位申报时)资质证书和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
2.工程立项文件。其中,由国内投资(含对外援建工程)且执行国内相关标准的,应提供政府批复文件,完全由国外业主投资的项目,提供业主批复文件;
3.工程施工承包商务合同和技术协议。其中,执行境外工程建设标准的项目需提供与国内标准比较的对标说明;
4.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报告;
5.工程使用单位的评价意见;
6.中方驻外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对工程质量和使用情况的书面意见;
7.省(部)级优质工程奖证书。未获得省部级质量奖的工程,主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央企业的,由集团总公司出具质量评价说明,并明确是否达到省部级质量奖水平,其他单位申报的项目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质量评价说明。另外,获得工程所在国质量奖的,需提供参赞处对质量奖级别的鉴定说明;
8.省(部)级优秀设计奖证书。未获得省部级设计奖的工程,可以参与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组织的工程建设项目优秀设计成果评定工作;
9.工程项目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此证明由主申报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10.其他质量、安全、科技、节能、环保等相关资料。
上述材料除1-4、7、8、10项外,均需提供原件。申报材料如含外文,需附对照翻译的中文。
三、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1.前四部分内容要求独立装订成册,封皮采用250g铜板纸。
2.工程简介内容用250g铜版纸彩色打印。
3.装订尺寸为A4纸规格,平装、胶订。
四、申报材料电子版拷贝到U盘,连同书面材料统一装入A4规格硬质塑料文件盒。